新辦法草案: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11 條)
砍掉重練的全新辦法
Section titled “砍掉重練的全新辦法”已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註銷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共 18 條。本次草案更名為《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共 11 條,法源同為《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3 項,係在原辦法基礎上重新檢討研擬。
簡報指出,草案歷經農衛專案小組多次研商、座談會與下鄉宣講蒐集意見,並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邀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商修正。
九項制度變革
Section titled “九項制度變革”| 要解決的問題 | 草案做法 | 條次 |
|---|---|---|
| 逐案登錄品項有限 | 改採公告制,免逐案申請登錄,由農業部會銜衛福部後公告 | §2.1、§3 |
| 供應藥品法源不足 | 藥商、藥局雙軌供應,獸醫師端得依需要選擇管道 | §4.1.1、§5 |
| 管制藥品重複申報 | 管制藥品回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不適用本辦法 | §4.3 |
| 藥局供藥不便 | 免除逐案開立購藥證明 | §5 |
| 供藥意願不足 | 簡化標示,最小供應單位內個別包裝免逐一標示;貼標、蓋章戳、吊牌等足以識別之方式皆可 | §5.1 |
| 緊急用藥調度需求 | 明定動物治療機構間得互為轉讓,並建立轉讓後流向控管 | §6、§7.4 |
| 國外藥品取得耗時 | 獸醫師公會得專案進口並儲備、調度 | §7 |
| 公告刪除品項造成損失 | 庫存品經清查驗章後,得於效期內繼續供應、轉讓及使用 | §9 |
| 申報負擔與流向掌握 | 流向申報資訊系統介接食藥署藥證系統與追溯追蹤系統 | §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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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法源依據
依《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3 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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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用詞定義
定義四個詞:動物保護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動物治療機構、藥商(《藥事法》§15 I 西藥販賣業者及 §16 I 西藥製造業者)、藥局(《藥事法》§19 I,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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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品項公告及諮詢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人用藥物類別為動物保護藥品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獸醫、藥學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職業公會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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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取得機制
治療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以兩種方式取得:由藥商或藥局供應之動物保護藥品,或依第七條申請專案進口。前項藥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復供人用。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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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藥商及藥局供應應遵行事項
供應對象以動物治療機構為限,並應確認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獸醫師(佐)執業執照。供應時應於最小供應單位標示「動保藥限供獸醫使用」等字樣,標示應清晰可見、足資辨識並防止竄改。藥局得依實際需求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供應。標示紀錄與交易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個月供應之藥品資料。動物治療機構亦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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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動物治療機構間轉讓機制
因動物診療需要,動物保護藥品得在動物治療機構間互為轉讓,並得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為之。轉讓時應完成標示,讓與機構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受讓機構名稱、藥品許可證字號、品名、轉讓日期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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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案進口程序、標示、調度及紀錄保存
國內已無供應相同有效成分及劑型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時,得由動物治療機構或獸醫師公會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進口。有三種情形不予核准:國內有供應、應檢附資料不完備且屆期未補正、申請前一年內查核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復供人用之情形。核准進口之藥品應明顯標示「專供動物使用」。機構間因緊急醫療必要轉讓者,讓與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及處方箋,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獸醫師公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供應清冊報請備查。相關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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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獸醫師使用應遵守事項
應注意對動物之安全性,不得為治療動物目的以外之使用;於診療紀錄記載藥品名稱、藥量、用法;事先告知飼主可能之不良反應(治療無主動物時得免告知);供應藥品予飼主時依飼主要求載明動物種類、藥名、用法、注意事項、機構名稱及供應年月日;變質或逾期藥品不得使用並應銷毀;藥品庫存場所與調劑場所應分開區隔。指定品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使用、耗損及庫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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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告刪除品項後庫存品處理機制
經公告刪除之品項,若公告前已依第五條完成標示,經地方主管機關清查數量並核准黏貼或加蓋驗章標誌後,得於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內繼續供應、轉讓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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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管機關稽查權限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獸醫師公會、藥商或藥局之登載資料、單據、診療紀錄,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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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自發布日施行。
期程:目標 2027 年上半年發布
Section titled “期程:目標 2027 年上半年發布”-
2026 年 5 月~7 月 已完成
條文研擬及意見蒐集,完成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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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12 月 進行中
預告前溝通及說明作業,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制度重點、流向管理及配套措施。分十場依對象與地區分別辦理,場次與地點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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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1 月~2 月
完成修正及跨部會協調後,辦理會銜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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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3 月~5 月
依預告期意見完成調整,正式公告前舉辦大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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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6 月
農衛雙方會銜發布新管理辦法。
分眾溝通會議十場期程
Section titled “分眾溝通會議十場期程”| 場次 | 日期(2026 年) | 邀請對象 | 主要邀請地區 |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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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8 月 14 日 | 獸醫師(佐)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 防檢署 10 樓 1001 會議室(台北市和平西路 2 段 100 號 10 樓) |
| 2 | 8 月 20 日 | 獸醫師(佐) |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 防檢署台中分署 3 樓會議室二(台中市南區國光路 250 號動植物防疫檢疫大樓 3 樓) |
| 3 | 8 月 31 日 | 獸醫師(佐) | 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 防檢署高雄分署 301 會議室(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2-2 號 3 樓) |
| 4 | 9 月上旬 | 獸醫師(佐) | 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 | 花蓮縣 |
| 5 | 9 月中旬 | 藥局藥師及藥商 | 北部及中部地區 | 台北市 |
| 6 | 9 月下旬 | 藥局藥師及藥商 | 南部及東部地區 | 高雄市 |
| 7 | 10 月上旬 | 野生動物救傷、特殊寵物醫療、動物園及動物保護團體 | 北部及中部地區 | 台北市 |
| 8 | 10 月下旬 | 野生動物救傷、特殊寵物醫療、動物園及動物保護團體 | 南部及東部地區 | 高雄市 |
| 9 | 11 月上旬 | 飼主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 | 北部及中部地區 | 台北市 |
| 10 | 11 月下旬 | 飼主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 | 南部及東部地區 | 高雄市 |
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Section titled “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簡報同時提出「動物保護藥品管理及流向追蹤平台」建置規劃,共九項:帳號管理、資料交換、藥品主檔、申報作業、雲端寵物用藥紀錄、國外專案進口、區域藥品查詢、AI 客服、資訊安全。
流向申報以 Web API 介接為優先,對外串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食藥署公開之 Open Data)與食藥署藥品追溯追蹤系統,對內串接市售電子病歷系統與獸醫師管理系統。無系統介接者提供三種因應方式:CSV/Excel 檔案匯入、逐筆打單、AI 影像辨識出貨或進貨單。